2.3行风建设
(1)医德医风建设规定
济宁市公共卫生医疗中心
关于转发《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全市卫生健康系统重点领域行风建设二十条〉的通知》的通知
各科室:为进一步肃清行业风气,深化全市卫生健康系统重点领域作风建设,坚决打击医药购销和行医办医中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当前损害行业形象、侵害群众卫生健康权益的突出问题,经医院研究决定,现将《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全市卫生健康系统重点领域行风建设二十条〉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全市卫生健康系统重点领域行风建设二十条》的通知
2.济宁市公共卫生医疗中心重点领域行风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病人权利与义务
患者的权利
1)获得基本医疗保健的权利。
2)人格受到尊重的权利,不得歧视、遗弃、侮辱等。
3)知情同意权。
4)隐私权。
5)自主权。
6)拒绝治疗权。
7)有对医疗机构的批评建议权。
8)因医疗事故所造成损害获得赔偿权利(包括请求鉴定权、请求调解权、诉权)。
患者的义务
1)如实陈述病情的义务。
2)配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一切检查治疗的义务(遵守医嘱的义务)
3)支付医疗费用及其他服务费用的义务。
4)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及人格尊严的义务。
5)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的义务。
6)不影响他人治疗,不将疾病传染给他人的义务。
7)爱护公共财物的义务。
8)接受强制性治疗的义务(急危病人、戒毒、传染病、精神病等)。
(3)本院未出现接受捐赠资助及受赠受助财产情况。
(4)监督投诉信息
济宁市公共卫生医疗中心监督投诉渠道
医院设置了监督投诉意见箱,监督投诉电话,监督投诉邮箱。
监督投诉电话 2042129 2042123
监督投诉邮箱 403590068@qq.com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监督投诉电话 2315050
监督投诉邮箱 bgs@ji.shandong.cn